基层人民调解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基层人民调解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供大家参考!
基层人民调解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金川区司法局狠抓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中的作用,大大提升了基层人民调解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出人民调解独特优势。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金川区司法局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接受不少于3次的业务培训,利用以会代训、邀请法律专业人员以案释法、以身说教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同时,充分利用金昌司法行政网、普法专刊、金川司法微信平台等进行宣传,让群众真正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作用和优点,形成有矛盾、有纠纷先调解的观念。
金川区司法局进一步探索推动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的密切合作,实现多职能部门优势互补,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由于部分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当事人多,调解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调解记录,确保调解事项事事可查,同时总结工作经验,为以后的调解工作提供借鉴。
基层人民调解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变的复杂化,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现根据南加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对当前我镇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总的来讲,我镇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土地承包、环境及生态、拆迁安置、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镇共有2个社区、村级调解委会15个,人民调解员81人。2018年1月至今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取得成绩的同时我镇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小而素质偏低,从全镇统计情况看,我镇的调解人员中初中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76.5%,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地区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有2人,人员变动大,缺乏创新精神,法律知识欠缺,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是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调委会工作大多处于义务处理,个案补贴不到位,村干兼职力不从心,调解员调解热情不高。
三是业务缺乏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任务与要求知之甚少,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调解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
三、我镇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意义的认识。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及时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是其他化解方式不可替代的。
(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既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又要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规范化发展,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同“七五”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预防违法犯罪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坚持不懈。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机构,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人管事,实现齐抓共管。做到“排查有登记,工作有制度,考核有标准,责任落得实”。同时,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树立全新的人民调解工作理念。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确立新的工作理念,用新的理念分析矛盾,探索规律,才能使人民调解与时俱进。首先,必须树立服务的理念。围绕发展服务这个主题,努力营造坚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优势的强大气势,克服发展与调解无关等单纯业务观念。其次,确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的理念。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牢固确立“群众的事是重中之重”的新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最后,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理念。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法律制度,把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服务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政治高度来认识。
(四)要有积极的工作热情。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更需要广大人调解工作者对此项工作具有高度热情。首先,要有学习热情。新时期,人民调解已是真正意义的执法工作,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者具有相当的法律素质及综合素质,必须以高度的热情去学习法律知识及与业务有关的知识,还要注意相关知识的更新,要做到与时俱进,使自己完全符合《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人民民调解员的所有条件。其次,要有工作热情。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深刻理解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工作者重要使命,要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五)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开展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甚至全社会都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去开展人民调解。要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的新形势,必须结合当下社会实际创新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更好的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几个机制。一是领导责任机制。镇党政一把手要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领导工作,为人民调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矛盾纠纷督办机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领导要及时了解调处情况,通过领导督办、跟踪督办、会议督办、考评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调委会及时依法调处,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法院、司法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关调委会紧密配合,使矛盾纠纷尽快得到化解,并努力提高调处成功率。三是纠纷首问责任机制。不允许相互推诿、简单推出不管。当遇到情况紧急时,上报人员及单位应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然后视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凡因违规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有关责任。
(六)司法所应在县局指导下,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各项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做好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要成立真正意义上的“镇、社区、村”三级调解网络,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人民调解员空缺要及时补齐,不能出现人民调解员长时间空缺,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配好人民调解信息员,人民调解信息员要注意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及时向调委会汇报。二是做好矛盾及时排查工作。每月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并要在排查中探索,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然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做好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互通信息,及时赶赴发生现场,尽力阻止和平息事态,及时调查了解纠纷发生全过程,并将调处责任人及调处时间告知当事人,并在限期内调解完成。重大疑难纠纷、跨地区纠纷,各相关调委会要相互配合,及时化解,尽量不让纠纷恶化,还要因地制宜将纠纷的调处时间、调处情况等向群众公开,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做好各种调解手段相结合工作。现在的矛盾纠纷正朝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的、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许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都需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多种调解手段有机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总之,新时期,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基层人民调解只要认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一定会大有作为。
基层人民调解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和为贵,调为先。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当前,随着烟台市福山区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征地拆迁、利益分配、村务管理等各种深层次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给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烟台市福山区司法局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在现有条件和已经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好理论基础。
一、基层人民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烟台市福山区紧紧围绕“强基固本、提质增效、创新机制、增强活力”的总体要求,通过统一标准促规范、严格程序促高效、规范服务促和谐,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健全、队伍结构合理、保障机制完善,在维护社会和谐、服务地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制定出台了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标准,在全区共配备了人民调解员348名,负责调解本村的普通矛盾纠纷;在优秀人民调解员中选聘镇级人民调解员52名,负责调解农村较为复杂、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对一些重大难题,由镇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形成了由易到难、层层递进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格局。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我区现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劳资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4个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聘请了调解专家50余名,截至目前,已成功化解纠纷1000余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大排查机制,扎实开展“大排查、大走访”专项活动,对全区所有的刑释解教人员逐一进行了对照梳理,全部建立了档案,并对其表现情况进行了汇总、登记造册,切实做到 “五清”。活动中,共排查出重点社区矫正人员11人,重点刑释解教人员30名,并对人户分离的17名“两类人员”进行了追查。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在管理上实现“三个规范”,即规范规章制度、规范考核奖惩、规范考核奖惩。对各项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全部统一刊板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将考核成绩与干部任免、评先树优等挂钩;对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薄册卷宗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档案卷宗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在人员素质上做到了“三个到位”,即责任落实到位、教育培训到位、队伍整合到位。针对司法所收编管理后的实际情况,采取所长负责制,做到责任明确;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统一纳入人民调解体系中,遇到疑难问题协调解决。在基础设施达到了“三个统一”,统一基础设施配备、统一调解工作流程、统一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制度,制定下发了《福山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对全区358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等级评定,并持证上岗,促进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是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健全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村居调解室建设,建立了“村民说事室”,健全了“村情民事听证制度”,打造党员干部“先锋调解团”队伍,深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积极指导交通、医患、劳资、物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作用。强化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完善法律服务所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福新法律服务所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方面,清洋法律服务所在服务银行清欠方面,博海法律服务所在劳资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经验,使各法律服务所巩固优势、探索特色,推进法律服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新时期基层矛盾的特点及成因
随着烟台市福山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各种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基层矛盾纠纷类型出现新变化、新特点。
新时期基层矛盾纠纷类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征迁纠纷增多,主要因征迁补偿标准和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民间经济纠纷问题,土地承包、民间借贷、集资购买大型农用机械等引发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四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
新时期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与社会发展存在脱节,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不断凸显,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主管部门、企业、镇街、村居等各个层面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足,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如组织保障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五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目前,虽然设立4个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仍不规范,适用范围较窄,其他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尚在探索中。
三、对基层人民调解的几点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福山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以下思考和探索。
一是规范人民调解建设。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新时期全区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落实“五落实”、“六统一”要求。在农村,按照大村两名,小村一名的标准配齐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村内矛盾纠纷调解。在镇街,选聘镇级人民调解员,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负责调解农村较为复杂、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在企业,指导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举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在行业,在已有4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规范流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大力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定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局指导开展工作。
二是凝聚全区调解合力。在统筹协调方面,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机制,成立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区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区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达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分工协作方面,各部门要服从全局,相互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切实做到“五个到位”,确保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组织保障方面,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在调解员工资待遇方面,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由各镇街负责,实行“等级工资+案件补贴+考核工资”的方式,列入镇街财政预算。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资待遇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区司法局负责全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督导检查、总结表彰等工作。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考核方面,按照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将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加大考核权重,落实奖惩措施,形成督导组,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全区各单位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引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争当“金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