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制度是指什么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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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制度是指什么
“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
“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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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内容:
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抓落实。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形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1363662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重视并支持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一岗双责制度是指什么
扩展资料
党建是指党的建设。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纯洁性建设等,具有鲜明的党性和实践性,指导党在不同时代、不同情况下的工作与活动。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三大范畴是我们党在长期党的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将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之中。到十七大,又鲜明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这个范畴,十八大时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从而将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完善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纯洁性建设的“六位一体”,使党的建设的内容和范畴更加符合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特点。
一岗双责制度是指什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院长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二级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局长每半年对全局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局长、副局长每季度定期对分管科室馆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三)局长、副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管科室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季度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科室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条 党组成员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汇报局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
(一)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
(二)局长每年要与全局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一次以上;
(三)分管领导每年要与分管科室的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两次以上;
(四)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其它部门的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两次以上;
(五)领导主动与下属、下属主动与领导交心谈心次数不限。
第八条 领导与领导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时间、次数不限。
第九条 责任人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第十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不出问题的责任人,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责任人的评先选优资格,并对责任人扣发年终奖;
(二)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被书面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每出现一人次扣发该责任人年终奖50%。
第十三条 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情况作为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受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以局党组研究的决定或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为依据;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该处分而隐瞒不报党组研究被发现的,扣发该责任人全部年终奖,并对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给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