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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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协调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碧道、公共厕所、港口等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文化广电旅游、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报告。
第六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聘请监督员,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可以定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环境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指导和帮助。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本市鼓励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
第九条 对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反映,或者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监督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